企業發放的高温補貼性質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每年到了夏天,在户外工作的職工都可以從企業拿到一筆高温補貼,具體金額由企業根據當地標準制定。按照規定,企業發放高温必須是貨幣的方式,不得用清涼飲料等實物代替。而現實中,很多企業是沒有按照規定如實發放的。那麼企業發放的高温補貼性質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結合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企業發放的高温補貼性質是什麼?

一、企業發放的高温補貼性質是什麼?

高温補貼是為在高温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高温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納入工資總額、扣減個税,發放時間不得超過10月底。而且,高温津貼不在最低工資範圍內,必須現金髮放,不得以飲料等實物代替。

二、單位不發放高温季節津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温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高温補貼是否可以用飲料代替?

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降温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也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

綜上所述,我國規定企業發放高温補貼是從2012年開始的,當年頒佈的防暑降温條例對高温補貼進行了明確説明。高温補貼性質屬於工資,不是企業福利,因此,企業不得無故拒絕支付,否則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一旦確定企業違規的,有關部門會要求其補發高温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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