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傷認定爭議做了哪些細化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蘇州工傷認定爭議做了哪些細化規定

工傷認定是工人在工作當中受到損傷獲得賠償的重要依據,只有通過工傷認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用人單位也要根據工傷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依據單位的規定對員工進行賠償。蘇州工傷認定爭議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做了詳細的規定,將可能在上班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做了細緻的劃分,更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進行的賠償進行協商。

1、週日上班意外遭遇車禍算工傷

江蘇這次細化了工作時間 的範圍,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同時,還明確了因工外出期間 ,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期間。

2、上班時上廁所意外摔傷應算工傷

新規明確了工作場所的範圍,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比如,出納員到銀行辦事,銷售外出跑業務單位等。

同時,也細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範圍,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上廁所或是到茶水間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3、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受傷不算工傷

江蘇此次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4、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孩子受傷算工傷

江蘇此次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做出了細化,明確下列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應當更為人性化。另外,把職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納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線’,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更為符合當前家庭結構和家庭成員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趨勢。

需要強調的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5、48小時的起算時間,怎麼界定?

江蘇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於工作場所內死亡或者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48 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6、單位應承擔未參保人員工傷費用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其後停繳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停繳、欠繳期間發生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所述,蘇州工傷認定爭議的許多問題都由法律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且將各種情況做了細化處理,操作性更加方便,員工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權益,用人單位也能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賠償,有利於緩解勞動糾紛,使勞動者能夠更好的為用人單位工作而免去了很多的後顧之憂,對於單位的發展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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