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1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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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1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1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衞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二、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及其相關責任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三、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應具備什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工傷醫療費報銷業務:

(1)已參加工傷保險;

(2)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3)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的(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需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在新源縣社保局填寫《新源縣工傷職工轉院轉診申請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同意。

(5)工傷認定單位與繳費單位須一致。

本身工傷保險基金就是由用人單位職工和國家財政補貼而形成的,發生了工傷事故以後的賠償全部都是用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如果説有行政單位用這筆基金去給職工發獎金或者用於辦公場所的修建的,這都是屬於挪用公款,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工傷保險基金就是屬於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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