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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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

因工外出是指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而離開原本的工作地點。如果在因工外出期間受了傷算不算工傷呢?要怎樣認定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因工外出期間對工傷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

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

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着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於勞動者來説,自己的權益又有了更多一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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