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春節幾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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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現行法春節幾倍工資?

根據現行法春節幾倍工資?

春節期間職員可能會獲得三倍的工資、也有可能會可以正常獲得自己的工資、也有可能並不能獲得單位發放的工資。具體工資的發放情形如下:

1、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帶薪休假,也即可以正常可以獲得單位發放的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職員可以獲得三倍的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工作時間低於一年的職員,放假期間並不能獲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裏所説的“非因勞動者原因”,既包括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也包括用人單位的其他原因,比如,用人單位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營業,導致全體員工放假待崗,雖然非用人單位情願,但仍屬“非因勞動者原因”的射程範圍,因此,用人單位仍需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

二、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嗎?

1、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2、勞動者可以採取遞交投訴文書、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投訴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3、投訴的請求一般需要在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後的2年內提出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並非所有的職員在休年假期間可能並不能獲得單位支付的工資,但若是單位應該支付單位卻不支付,那麼單位一旦被職員投訴、經相關部門核實,單位就有可能會受到被責令支付罰款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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