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過年加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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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現行法過年加班工資怎麼算?

根據現行法過年加班工資怎麼算?

過年加班工資=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或者是×200%),具體在農曆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可以獲得三倍工資,其餘時間則獲得的是而被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單位不給加班工資,勞動者追討加班工資要靈活選擇途徑。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説,如果單位不願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並非過年放假時間都屬於法定節假日,故此職員的過年加班費並不能簡單的説成是正常工資的三倍,也存在只能獲得正常工資二倍的情形。對於職員來説,可以結合自己的日常工資、是否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了,來計算自己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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