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勞動合同解約賠償三期工資按照什麼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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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勞動合同解約賠償三期工資按照什麼標準計算?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解約賠償三期工資按照什麼標準計算

工資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懷孕期間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以下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孕期被單位違法辭退不給補償金怎麼辦?

可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懷孕期間,休產假期間和哺乳孩子期間簡稱為三期,女職工處於三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無緣無故的單方面解約。被違法辭退的女員工總不可能連自己前一年的平均工資收入都不知道,那總收入除以12個月就能計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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