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加班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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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時工作制加班應該怎樣辦理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應該怎樣辦理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如存在加班情況仍應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1、《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3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因此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制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定時工作制是為了適應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的工作,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來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取的工時制度。

2、不定時工作制也應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1章、第4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鄭某雖然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但實際其每週有六天以上要到店鋪進行管理,每天工作8個小時已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固定時間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公司在此基礎上,仍不定時要求鄭某在休息日加班實際上並未保障鄭某的休息權利。

3、未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要求休息日上班的應當視為加班,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執行普通用人單位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定但並未否定不定時工作制就不存在加班。

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勞動者的加班時間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超過這類時間的,應積極的進行調休或者發放加班工資。對這類人員的勞動合同進行説明,一旦產生糾紛時,可以由這類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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