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週末加班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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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週末加班可以拒絕嗎?

哺乳期週末加班可以拒絕嗎?

哺乳期週末加班可以拒絕,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週歲期間。

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生育完至嬰兒滿一週歲的時間段。

在這段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在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哺乳期的女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除此以外,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時間也可合併在一起使用,即每個工作日應當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減女員工的工資。

另外,《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授乳時間。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女性職員若是在哺乳期,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得隨意要求此類職員加班,故而若是單位要求哺乳期的職員加班,那麼是可以拒絕加班的。但是單位若是要求加班,職員也不可以此為理由向單位提出離職請求,哺乳期職員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也是不得解除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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