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要求加班可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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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班後要求加班可拒絕嗎

下班後要求加班可拒絕嗎?

勞動者在下班後,可以拒絕加班,有特殊情況的,不得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下班之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但勞動者不想加班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但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勞動者應當加班,拒絕加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二、勞動者的加班費

勞動者有加班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下班之後,用人單位有事情要求勞動者加班,但勞動者不願意加班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加班的,但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一定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的,勞動者應當去用人單位進行加班,用人單位因拒絕加班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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