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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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日加班可以拒絕嗎

休息日加班可以拒絕嗎?

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在休息日加班的,但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休息日要求加班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但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的,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的加班費

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在休息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想加班的,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但有特殊情況的,勞動者不能拒絕,那就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勞動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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