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加班如何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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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人員加班如何發放工資?

行政人員加班如何發放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加班費的規定,工作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雙休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200%給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平均日工資的300%給付加班費。因此,如果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重疊,加班費是按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的。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往往優先補休,而不是給付加班費。這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是由編辦、人社局、財政局三個部門聯合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委託工資行直接發放到職工工資卡上的。如果員工因發加班費,當月工資出現數額上的變化,三個部門審核的手續相當麻煩,需要提供加班依據、加班時間等證明資料,審批也需要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往往不直接發放加班費,而是以補休或者其他方式,給付加班報酬。今年6月份即將頒佈實施的新《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給予補休,如果不能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這就將機關事業人員“加班費”正規化。以後,機關事業人員加班,也可以光明正大地領取加班費了。

二、行政單位可以發加班費嗎

行政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屬於公務員法調整的範疇,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是沒有加班費的。但是行政事業單位所招用的普通勞動者即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及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夜班津貼。如沒有依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加班費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對於每一個員工而言,都不希望加班,因為長時間的工作可能會透支身體,但是加班並不是沒有報酬的,甚至可以獲得比平時更多的報酬,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加班一般可以獲得兩至三倍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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