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天加班做一休一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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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息天加班做一休一工資怎麼算?

休息天加班做一休一工資怎麼算?

休息天加班做一休一工資的計算是按照平時工資的兩倍來發放,因為本來對於勞動者獲得一些報酬的規定,就是他工作多長時間就因此獲得對應的一個報酬,如果説是休息日今天加班的話,那麼是屬於額外的時間,因此會多發放。工資報酬是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勞動報酬。一般來説,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帶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應該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不過,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説,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認為另外100%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資。

二、年終獎金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發放加班工資。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並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規定的勞動者是擁有一個休息的權利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在週六週日或者是法定節假日的時候,不能夠隨意的讓勞動者加班,否則的話也需要進行一定的加倍工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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