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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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門市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江門市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來解除: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來解除;或者在用人單位具有不提供勞動條件、拖欠工資等情形時,由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等。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在江門市,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一致,不存在不同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具體的內容、形式、程序要合法。此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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