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六級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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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六級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工傷的發生是難以避免的,所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於工傷的賠償以及工傷發生之後對於員工的安置問題是非常注重的,都希望能夠給發生工傷的員工以及更好的處理方法,在浙江省工傷六級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大家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法律的規定情況。

浙江省工傷六級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於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有明文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的法效力原則,如果工傷職工有《勞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

對於工傷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者是規章制度明文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文約定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與六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確實依法解除與六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勞動合同後,還必須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或者是勞動合同的約定,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支付工傷職工以一次性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浙江省工傷六級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在浙江省或者是其他的省份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上都有同樣的規定就是一般來説發生六級工傷的員工是不能夠被用人單位開除的,除非是遇到了以上解釋的三種情況,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了紀律的還有嚴重失職的情況才可以 開除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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