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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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裁員?

實踐中,是不是用人單位想什麼時候裁員都可以呢?當然不會是這樣,因為進行裁員會涉及到提前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因此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是做出了嚴格規定的。那究竟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裁員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用人單位何時可以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用人單位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用人單位根據以上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排除以下情況: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倘若勞動者有以上情況,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只有在單位符合規定的裁員條件時,才可以實際進行裁員。而在裁員的過程中,有一些員工也是受到照顧,也就是不允許進行裁減的。另外,對於被裁減掉的員工,單位也需要實際對其做出補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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