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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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對於公司裁員並未規定賠償金,相關法律規定了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提前30日通知,也就是説到員工應該離開單位這一天前的30日的工資是要發的。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的工作,滿一年的話按照一個月的薪資來發放僅次於補償金,如果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話,按照一年來計算。最長是不能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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