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台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出現了工傷的情形的,我國的受傷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受傷期間,勞動者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如果勞動關係被解除,也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