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離職協議書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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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簽勞動合同離職協議書有什麼後果?

沒簽勞動合同離職協議書有什麼後果?

非全日制勞動者不籤離職協議沒有後果,非全日制用人兩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夠任意通知另一方終止用人。終止用人,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其他勞動者不籤離職協議一般也沒什麼後果。

員工離職時沒有規定必須簽訂離職協議,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為準就可以,30日後勞動者都可以走人,且屬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預防單位不同意,勞動者無法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協議內容違法可以不籤,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協議書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兩個: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勞動者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這是沒有問題的。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辭職不辦理退工後果有什麼?

辭職不辦理退工的後果就是各方面的手續無法正常進行辦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勞動者在離職時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其拖延與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仲裁委員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員工賠償不交接工作造成的損失。而且勞動者未及時完成交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暫時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協議書並不會產生什麼嚴重的後果。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證明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避免員工存在雙重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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