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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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嗎

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嗎?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辭職分為在試用期辭職和轉正後辭職,究竟是哪一種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不一定要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要看實際情況。試用期是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在正常情況下是提前一個月交離職書,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如;睱指揮,上勞動者冒險作業,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保護和衞生條件,不籤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買社保等,只要用人單位有違法在先的行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在種情況下可以説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在先,迫於勞動者無耐才解除的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相關規定:


關於辭職權《勞動法》是有明文規定的。《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三條雖然一定未提辭職,但實質是對勞動者的辭職權有關行使條件及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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