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勞動合同怎麼才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那麼勞動合同怎麼才有效?

隨着我國社會的進步與完善,我國在各方面都形成了與之相關的法律文獻,在勞動人民的角度中有關於勞動人民的勞動法,在人民與公司或者企業進行工作交談時往往會簽署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合同等等,那麼,勞動合同怎麼才有效呢?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年、3年、5年、8年不等。無固定期限,又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如用人單位被解散,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起始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某項工作完成或工程完工之日就是合同終止之時。

(二)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要求,如工作崗位,勞動的數量、質量,工作任務等。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

(四)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應享有的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五)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一般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由於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如試用期條款,保守商業祕密和專有技術祕密條款,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等。

二、訂立勞動合同需要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三)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四)勞動合同怎麼才有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5.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6.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與勞動問題之類的法律文獻已經有了明確的處理方法,在任何一方面都有相應的法律去維護人民的利益,聯繫上文我們已經清楚明瞭的明白了勞動合同怎麼才有效的問題,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人都會受到法律的維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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