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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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是: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説,通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用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合同則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屬於,由來調整,即委託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託方,被委託方(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託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託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就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係,而籤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着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後,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係,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很多百姓在給某些單位工作的時候都會認識到自己得到的待遇不一樣,因為在勞務合同的保證下只能確保員工不會因此受到很大的侵害而不能過多的給他們福利,而勞動合同卻在法律的嚴格限制下需要給員工各種法定的待遇以及法律上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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