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懷孕假期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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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懷孕假期有什麼規定?

我國一直強調男女平等化,主要表現在社會地位的平等,尤其是在應聘時不能性別歧視。但是,職場中的女性,在生理方面相較於男性是比較特殊的,她們基本上都會遇到生育的問題。我國在立法過程中,也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女性在在職期間懷孕的,也有了一點特別的規定。本站在本文中主要為你介紹有關勞動合同法懷孕的假期。

一、有關勞動合同法懷孕的假期規定

《勞動法》規定: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產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三、產假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有關勞動合同法懷孕假期”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女性在懷孕期間就享有假期,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自己的假期。當女性懷孕七個月以後就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兩個月的產假。另外,產後假一般情況下是98天,晚育則增加30天,還可以領到生育津貼。本站小編需要提醒你的是,各地有關產假的規定可能會有一定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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