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裁員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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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裁員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永遠處於弱勢的一方,很多用人單位經常不按照規定,無緣無故的辭退勞動者,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專門在勞動合同法中做出了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就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那麼勞動合同法裁員賠償標準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裁員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此,勞動合同法裁員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的,工作年限越高,獲得的賠償肯定會越多,不過勞動者獲得賠償也是有上限的,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在此還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由於勞動者自身原因,那麼是不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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