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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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在生活中,我們參加工作後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推卸責任,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更甚者不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僱傭童工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出現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如何辦?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童工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

使用童工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前提就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會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上述要求單位如果不給,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再者説,就算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用人單位僱傭童工上班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將會受到處罰。此外,如果是成年人上班沒簽合同老闆不發工資的話,大家首先可以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再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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