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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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

職工受傷期間可以選擇一次性賠償但也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係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都已經在協議中作了説明,防止期間產生不必要的協議糾紛。保留勞動關係也是在職工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職工對此表示認可,認可保留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支付等內容。感興趣的可以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保留勞動關係對職工意味着什麼

這種情況一般是企業經營不好,或者沒有訂單等,但是又想留住員工已備正常的時候可以正常經營。實際是繼續保留勞動關係,暫時不用上班也不用給你發工資,只要雙方同意,這個從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單位依法應該繼續繳納社保費。不過如果員工不同意這樣,那麼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但是由於其確立過程中大多數伴隨着經濟上的相關往來,勞動關係既是一種社會關係又是一種經濟關係。

三、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怎麼認定

認定勞動關係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於,這種關係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係的根本標誌。應當看到,這種關係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係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係。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於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並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於實踐中情況的複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於基本勞動條件。

但是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和協議內容來決定。當然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必須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勞動的,可以繼續參與到工作中來,保留勞動關係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因此大家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返回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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