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第三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可以申請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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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第三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可以申請雙倍工資

在某些人才流動性比較大的企業,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不會在員工入職時就簽訂勞動合同,有些員工為了能在用人單位就職,明知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規的,卻選擇默默忍受。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需要賠償雙倍工資,那麼入職第三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詳情請看下文

一、入職第三個月才籤合同是否可以申請雙倍工資

入職第三個月才籤的合同期限是從入職時間算還是從入職三個月後時間算,如果從入職時間算你已經簽字就不能要雙倍工資了。未籤合同雙倍賠償時間從未簽訂之日起往後退一年,另從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一年,如有重疊的月份未籤勞動合同的可申請雙倍工資。

二、《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對於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保護期以及起算點應如何計算?

 答: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雙倍工資,勞動者在一年內對此未提出權利主張的,按超過仲裁時效處理,不予保護。計算方法為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常為提起勞動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計算,超過一年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建議大家在求職時儘量選擇規範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簽署按照正常流程進行,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操作,可提醒相關負責人。另外在入職第三個月才籤合同的,如果簽署日期是入職的日期,就不享有申請雙倍工資的權利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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