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規定是勞動關係確認後下線啊?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哪些規定是勞動關係確認後下線啊?

在勞動者因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等事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或者勞動者在工作中遭遇工傷事故導致身體殘疾需要申請工傷賠償時,都需要提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因此,勞動關係的確認對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那麼,哪些規定是勞動關係確認後下線啊?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重要依據,但卻不是唯一標準。即便籤訂的是“僱傭合同”、“勞務合同”、”勞務協議“,只要協議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則很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並不因寫的是”僱傭合同“或”勞務合同“而否認勞動關係。

一、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主體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哪些規定是勞動關係確認後下線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是確定勞動關係的直接依據,但是對於沒有勞動合同,同時“雙方符合勞動主體資格的規定,勞動者接受勞動管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工作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三項條件,視同勞動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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