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有哪些

一、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包括哪些?

根據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保護包括:

(一)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四)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五)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七)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什麼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是勞動法的主體,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滿16週歲,不能成為勞動法的主體。《勞動法》第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這兩類弱勢羣體。在我國,未成年工是指十六週歲以上但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這些人可以從事勞動,獲得收入。但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就屬於童工的範圍,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僱用童工,但一些特殊職業可以招用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過應獲得國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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