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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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照規定進行重整。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無時不面臨着激烈競爭,一旦對市場需求判斷失誤或者決策偏差等,企業的生產經營可能就會發生困難。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

裁員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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