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能否有權拒絕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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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
如果工作職責中包括出差則員工不可以拒絕出差,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導致工作職責發生變化需要出差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出差的要求。
單位安排員工出差可分情況,一種是臨時出差,此時出差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而員工就應當服從單位的安排,也就是此時不能拒絕。
另外一種是長期出差,通常是在3個月以上,這時候就關係到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的變更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此時員工可以拒絕出差安排。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員工能否有權拒絕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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