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權利拒絕調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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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強制勞動者加班,所以勞動者是有權拒絕調休的。根據勞動保障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在安排職工加班後,必須在半年時間內安排調休,或者付給加班費。如果企業既沒有按時給員工調休,也沒有付給加班費,則在半年後,必須要支付加班費。企業有權根據需要安排調休,半年內強制安排調休的做法不算違法。

員工有權利拒絕調休嗎?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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