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利拒絕加班安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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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利拒絕加班安排嗎

法律中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要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雖然這種情況下,會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加班工資,但也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情願加班的。那實踐中,勞動者有權利拒絕加班安排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有權利拒絕加班安排嗎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二、勞動者自願加班有加班工資嗎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着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即使單位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但此時法律同時也賦予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權利,也就是説勞動者有權利拒絕加班安排。不過我們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是不能拒絕加班要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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