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絕加班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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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

勞動者拒絕加班違法嗎?

1、《勞動法》對加班行為做出了定量規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2、《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3、對於強迫、變相強迫加班的形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勞動監察大隊立案查明,確有強迫加班,或者超過加班時間的,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4、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需要勞動者自願,如果勞動拒絕完全也合理、合法,而且也不會存在有任何違法的情形存在,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就需要支付加班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支付,那麼不僅要補齊該有的加班工資,而且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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