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加班要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加班要求嗎?

不管是在電視劇中,還是在現實中,我們一般都能看到勞動者加班的場景,能感受到勞動者因單位頻繁的加班要求而產生疲倦感和厭煩感。也因此,不少勞動者都有這樣的疑問: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加班要求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法律上找到答案。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加班要求嗎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着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 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二、勞動者能拒絕加班嗎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在現代化的今天,雖然法制建設已經比較完善了,但仍然還有不少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強迫勞動者免費加班,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合同等。至於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加班要求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則此時也是不能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不過可以同時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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