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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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的理由有哪些

一、我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的理由有哪些

一是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一般認為每個職工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係,而不能同時建立多個勞動法律關係;

二是依據《勞動法》第99條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推導出法律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三是認為如果承認雙重勞動關係,必然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混亂,從而引起不利的後果。

雙重勞動關係是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參與兩個勞動關係,它既可表現為兩個法定的勞動關係同時存在,也可表現為一個法定的勞動關係與一個事實勞動關係並存。這種勞動關係不僅不利於勞動管理,而且還潛伏着大量的勞動爭議。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即便由勞動者造成的雙重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需滿足法律前提,即"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實際上,勞動者在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後,如果還有時間和精力,可以依法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不得對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則應終止與其他單位的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因為許多原因而存在,但在解決糾紛的時候需要先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這還是比較麻煩的。所以大家最好是能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這樣在產生爭議時就比較好解決。

二、怎麼避免某些雙重勞動關係的產生

(1)要求員工在入職時提交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2)通過勞動合同聲明、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要求員工保證其不存在其他勞動關係。

(3)對員工的工作經歷作適當的瞭解和調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其實是屬於多對一的關係,也就是説允許單位同時與多個勞動者建立這樣的關係,但就勞動者而言,在同一段時間之內,就只能允許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要是在勞動關係之後,還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務關係的話,這其實並沒有多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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