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確定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4.21K

勞動關係的確定是怎麼規定的

成年人還是需要一份非常穩定的勞動關係,才能夠在保障自己實際生活需求的同時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但對於勞動關係的理解也不能太過於單純,肯定不是用人單位給當事人支付報酬,而當事人提供勞動的這種合作模式就都屬於勞動關係。我們下面從法律的角度上來了解一下,勞動關係的確定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關係的確定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應該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部分組成勞動關係的關鍵主體是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的,勞動者需要是具備民事能力的成年人,而用人單位經營的業務不能是違法的。勞動關係的確認也不僅只有書面合同這一種方式,工作證,登記表,工資發放記錄等這無不是勞動關係的體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