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作為職工來説,應當與企業同舟共濟,企業需要職工加班的,職工應儘量服從安排。但很多人誤以為,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一律無條件服從。其實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中,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另外由於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為違紀(比如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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