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怎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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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怎麼嗎?

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怎麼嗎?

1、理性對待,據理力爭。

在現實工作的勞動關係中,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其去留,但並不意味用工單位隨意開除員工。若用工單位無理由開除員工,應當據理力爭,讓用工單位説明理由並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其他手續。因此在爭議過程中要以理性態度對待。

2、協商不成,尋求司法幫助。

根據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在無故被解僱後,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談判。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用工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若用工單位拒絕勞動者繼續上班也不同意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司法途徑解決該問題,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如果用工單位認為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那麼用工單位必須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當然特別規定也要特別對待處理。如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用工模式下,用工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而不屬於違法,但勞動報酬必須給足。

二、有關加班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的,如果職工拒絕了單位的加班要求,單位不能以此為藉口剋扣職工工資,更加不能因此將職工辭退,但是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緊急情況下職工是不能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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