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1、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企業能否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錄用人員

不能。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佈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

2、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該如何發放?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3、對因依法被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4、對不願復工的職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或相關負責人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5、職工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的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6、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7、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8、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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