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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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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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不可以。《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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