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辭職 - 一直不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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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辭職,一直不批怎麼辦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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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辭職不批怎麼辦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在工作中,很多時候會遇到想辭職不批怎麼辦的困惑,但是隻要你瞭解了以下內容,就很容易辭職了。

1. 辭職通知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03]13 號:第一條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以下許多陳舊知識,由於現今勞動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高層次法律出台,不再適用:2002 年人事部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 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 辭職是批准、還是通知

許多人寫辭職申請,如為申請,則有請示、協商的意思。但正確的書寫應為辭職通知,或者辭職信,則僅起到通知作用。除非勞動者本身有協商的表示,才牽涉單位是否同意。通常來説,辭職通知後,如勞動者無收回的意思表示,30 日後可以考慮後繼辭職程序。

3. 辭職領導不批怎麼辦

通常人事部門具體辦事人員無權決定,而單位直接負責領導難以有效溝通怎麼辦?

這是一個現實中常見的問題,許多人往往卡在此處。而普通的行政級別反應,往往也有良好效果。辭職需要明確第一次辭職報告遞交時間,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而 30 日後再次人事部門詢問處理意見即可,僅僅需要得到是否同意辦理手續的表示的證據即可。

如同意辦理辭職等手續,勞動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不同意辦理辭職手續,甚至少數單位不承認收到辭職報告等,通過錄音或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後,即可提出勞動仲裁

4. 勞動仲裁及法院訴訟

一般辭職信遞交 30 日後,單位不同意辦理各類手續,可以立即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終止勞動關係及辦理各類轉移手續。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按法律規定不予收費,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起訴每件收費 10 元。唯一較大的費用是律師費用,浙江省律師收費標準 (2011 年 8 月 1 日施行),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2500-10000 元 / 件。

勞動關係案件,通常還是屬於簡單案件,大多數聰明的醫務人員精力適合,大概學習相關法律後,在行政部門及法院系統指導下,可以考慮自己走完相應程序,而如果經濟條件許可,聘請法律人士保駕護航,應該更有保障,我國律師人數 2014 年已超 25.09 萬,大多數律師願意介入此類事務性簡單案件。

5. 專項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

如果約定了服務期,賠償專項培訓費用是否需全部賠償?

諸多單位約定服務期,而且往往條文「未滿服務時間,全額賠償培訓費用」,此為典型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無效條款,無一可獲得法院認可。

正確規定勞動法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6. 用人單位的壓力

諸多用人單位不太瞭解目前侵權責任法等等諸多規定。當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後,如果勞動關係不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持續支付勞動報酬及各類社會保險。

而超過勞動關係轉移時間,造成勞動者不能去其他地區工作的,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賠償耽誤期間工資及社會保險。所以,用人單位反而最好保留轉移各類檔案及證明的時間,以備訴訟證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動者仲裁其未能去其他地區工作,因原單位未轉移勞動關係等造成。用人單位需要舉證勞動合同解除時間,關係轉移時間及證明。

7. 各類檔案轉移

如果取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取得仲裁解除勞動合同裁決書等,用人單位未在 15 日內將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有編制的需轉移至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如果未按勞動法規定時間轉移,則侵權責任明確,是律師們最愛的案子。

8. 執業變更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 30 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備案:(一)調離、退休、退職。

第十六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不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醫師執業變更其實比較簡單。

9. 其他問題反映

勞動法,事業單位人事條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等諸多其實已經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轉移檔案及關係等的條件和過程。勞動者需要做的是良好的法律途徑,而普通的問題反應,處理的通常不是合適的強力部門,取得效果的迅速和效力可能有一定影響。

如果以上內容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本站網諮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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