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競業限制進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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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競業限制進行限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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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蒐集的有關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證據:
(1)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税證據;
(4)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摺方面的證據;
(5)勞動者以新單位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採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此方面的證據有原始證據最佳,如果沒有,應該通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8)勞動者自己開辦的個體工商户、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證據,勞動者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單位員工的證言或者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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