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9.73K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數額標準,一般可以協商處理,但不能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祕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於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我國法律上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一般是允許單位與員工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的,當然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