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約定存在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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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約定存在哪些風險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試用期約定存在哪些風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試用期約定存在哪些風險
1.試用期約定的風險主要是兩點:
一是試用期的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如違反試用期最長期限,超期試用則依據《勞動合同法》面臨賠償金罰則;
二是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此條款企業容易產生誤解,認為試用期可以因崗位調換約定多次。確實勞動部《關於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試用期的隨崗約定,但新法優於舊法,《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修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2.風險提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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