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工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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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工資的關係
訂金與違約金的關係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規定,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是不能同時適用的,屬可選擇性條款,不可以同時主張。當事人在訴訟中既主張違約金又要求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審判人員在庭審時應當引導當事人作出選擇,如當事人拒絕選擇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時可以擇其高者支持,但其高者仍不足於彌補守約方損失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以不高出原告請求為限)。另外,如果被告自願按原告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是當事人自行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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