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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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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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

關於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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