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合同的法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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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合同的法定內容是什麼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為了防止不正常競爭的產生,維護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合法利益,競業禁止合同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那麼,競業禁止合同的法定內容是什麼?本文將整理相關法律條文,以供您參考。

一、什麼是競業禁止合同

競業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由於它所限制的是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故它與一般的合同有本質上的不同。競業禁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指僱主與勞動者雙方之間訂立的用以約束其僱員在職或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與僱主競爭的行為。

簽訂競業禁止合同可在雙方勞動關係建立之時,也可在勞動關係結束時。

二、競業禁止合同的內容

竟業禁止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它既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如果沒有書面的合同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三、競業禁止的範圍

即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企業具體範圍。競業禁止的範圍是對勞動者擇業限制的範圍,對於競業禁止的範圍,不應當約定過寬,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存權和勞動就業權。必要時可以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地域限制的範圍應當以企業目前的營業領域為其範圍,至於企業尚未開拓的領域,根據自由競爭的原則,不應當加以限制。

四、競業禁止的期限

競業禁止應當約定一定的期限,在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限內,勞動者的就業受到一定的限制。競業禁止期限的長短,直接涉及到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期限約定的過短,對企業不利,企業的商業祕密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期限過長,對於勞動者不利,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生存權和勞動就業權的實現。

對於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的合理性,各國理論、立法和實務有着不同的認識。

我國現行的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對於競業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長期限,大多數為3年。除此以外,對於競業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勞動關係雙方在合同約定。勞動關係雙方在約定期限時,應當以商業祕密可以存在的期間為限制的時間,在保護企業合法利益的基礎上,也應當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對於不同的勞動者,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不應當相同。

五、補償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直接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利益,作為企業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補償勞動者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利益損失。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補償費,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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