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清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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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清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劃清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1、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於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不法行為。
2、它與合同詐騙罪的相同點是:兩者都發生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都有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存在,根據法律規定,都屬於無效經濟合同;兩者在客觀上都採用欺騙方法,包括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意圖使對方陷入錯誤:兩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行“騙”,不存在過失問題;行為人都可能對特定的財物處於不法佔有狀態,即非法佔有對方按合同規定能交付的“標的物”。
3、兩者的區別是:
(1)首先主觀目的不同。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
然後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並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隻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2)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a.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
b.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c.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
d.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3)此外,受侵犯權利的屬性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物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並未充當經濟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而民事欺詐行為侵犯的則是債權,即作為侵犯對象的公私財物,是已經進入經濟合同設定的生產、流通領域的權利義務的體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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