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享有哪些特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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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享有哪些特殊權利

我們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對男性而言屬於較為弱勢的一個羣體,在就業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賦予了女性職工一定的特殊權利。那麼,女職工享有哪些特殊權利?本站在下文中為你詳細介紹。

根據《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女職工實行特殊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5)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保護,一般是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空、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不説,我國法律對女性職工的照顧是極為周到的,所以,女性職工們,如果用人單位強行安排你從事上述工作時、不給你合同男職工同等的待遇時,切記不可忍氣吞聲,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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